8月19日,云南省稅務局公布關于“金稅三期社保費征管信息系統(tǒng)(標準版)”上線及新舊系統(tǒng)切換的通知,該通知中明確:稅務局將于2021年9月1日上線金稅三期社保費征管信息系統(tǒng)(標準版)。
除此之外,近期,湖北、海南等地稅務局也公布了“金稅三期社保費征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采購計劃。
(一)那上線的“金稅三期社保費征管信息系統(tǒng)”有多強大?
據悉,金稅三期社保征管系統(tǒng)建設與人社、衛(wèi)計委等多部門聯通的社保費信息共享平臺,按照統(tǒng)一的技術標準,改造、升級稅務部門和人社部門各自的業(yè)務系統(tǒng),搭建稅務部門和人社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與社保費征收相關的數據在人社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交換,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實現信息共享和業(yè)務協(xié)同。
可以看出,新系統(tǒng)實現了多部門社保信息共享,徹底打破了信息壁壘。也就是說,稅務不但掌握社保、工資、個稅等申報數據,還可能會通過人社局獲取勞動關系、組織人事關系、繳費年限確認、學籍信息、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就業(yè)失業(yè)等非稅信息。
金稅三期社保費征管信息系統(tǒng)上線后:
1、稅務機關將充分利用大數據平臺開展涉稅風險控制,稅務、工商、社保隨時合并接口,企業(yè)人員、收入等相關信息互聯。
2、社保、個稅、工資申報數據將實現全面比對,一旦有異常,違規(guī)企業(yè)將成為重點稽查對象。
(二)社保嚴查開始
即日起!這7種行為不要再有了!
一、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yè)在試用期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二、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
根據 《 勞動法 》 和 《 社會保險法 》 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員工自愿放棄社保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
三、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四、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 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榭己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 4 )考勤記錄;
(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 ( 1 ) ( 3 ) ( 4 )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五、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六、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
單位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不合法。
《關于規(guī)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guī)定,
社保繳費基數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參保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 60 % ,或是高于 300 %時,則按平均工資 60 %或 300 %繳費。
七、代繳社保
如果是個人找掛靠代理公司繳納社保,并且沒有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那么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許的。 《 社會保險法 》 明確規(guī)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將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不繳或少繳社保會有什么后果?
社保不繳、少繳、代繳社保,雖說減少了一部分成本,但是所帶來的風險遠遠大于獲得的收益,得不償失!
企業(yè)不繳或少繳社保有何風險?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務經理人,財務經理人